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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申请税务注销登记 ① 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、破产、撤消以及其他情形,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。
(一)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、破产、撤消以及其他情形,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,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,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;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,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
15 日内,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; (一)纳税人申请办理纳税清算时,首先到所管辖的征收所领取《纳税清算申报表》一式三份,并填写如下内容:计算机代码、企业名称、经济性质、详细地址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、纳税清算申报情况、申报书附送的有关资料;
上海市地方税务管理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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